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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

2020-12-17 17:39:08 来源:建中教育 阅读:737

近期,住建部颁发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针对多项管理办法做了调整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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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中由原来对"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求,修改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要求,对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是利好的消息,预计全国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势必会全国开考。

  由中级工程师转变为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大势所趋,可以更好的规范市场,只不过由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刚刚起步,市场证书储备不足所以需要一个过渡阶段,所以此时正是二级造价工程师取证的更佳时机。

  以下是建中教育对本次文件的深入解读,供全国广大二造考生参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及重要部分解读

  章

  第三条

  修改前: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修改后: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解析:本办法只针对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对于水利专业和交通专业不适用。

 

  第二章

  第八条

  修改前: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修改后: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解析:增加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办法,说明二级造价工程师正式上线,预计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将全面开始考试。

  第十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解析:造价工程师在简化注册流程、降低注册时间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由复印件改为原件。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修改前: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修改后: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更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解析:进一步增加和完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从业范围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全寿命周期,市场对于造价人员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增加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使得造价咨询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化。

  第十八条

  修改前: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后: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解析:最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明确了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地位,彰显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含金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修改内容及重要部分解读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修改前(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修改后:删除该条规定。

  解析:原管理办法中通过限定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的数量以及造价工程师出资的比例严格的限定了造价咨询公司成立的专业门槛,本条款删除后有利于更多资本进入造价咨询市场即降低了造价咨询行业的准入门槛,与此同时放开股东身份也有利于造价咨询企业融资而形成大规模的造价咨询公司。

  修改前:(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修改后:“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解析:

  1.甲级资质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人数从10人减少为6人,大大降低了甲级资质的准入门槛及成本,造价市场进入更多造价咨询企业的同时,也极大的限制了利用资质承接项目后进行转包的咨询公司,加大市场竞争力,形成良好的造价咨询执业环境。虽然企业证书需求降低了,但是企业数量的增多会增加证书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证书含金量。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6人修改为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二级造价工程10人。本条修改对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是利好的消息,预计全国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势必会开考。由中级工程师转变为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大势所趋,可以更好的规范市场,只不过由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刚刚起步,市场证书储备不足所以需要一个过渡阶段。)

  修改前:(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修改后:删除该项规定。

  解析:删除六、八、九条,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同时,大大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三条:

  修改前: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修改后: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解析:减少了企业资质审批的资料提交,加快了审批流程,降低了获取资质时间。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解析: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加大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空间,从而降低了造价咨询企业运营成本。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修改前: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修改后:删除这两项内容。

  解析:删除了设立分公司的要求,企业可以更好设立其组织结构,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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