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造工程计价-精华考点——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2021-10-13 09:35:56 来源:建中教育 阅读:623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基准日: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
(2)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 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 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 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的范围
3、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 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 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4、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5、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签证报告核实的数量×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列入进 度款支付。
6、物价波动
7、暂估价
8、不可抗力:工期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 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人工费的 增加、材料费的增加、机械费的增加)。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发承包双方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 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更高限额(如合 同价款的 5%)。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0、索赔
(1) 索赔的依据
(2) 索赔成立的条件:
①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 的原因发生的。
③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 材料。
(3)费用索赔的计算
①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 保函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用。
②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分项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4)工期索赔的计算。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延误的工作为非 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 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 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11、共同延误的处理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更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 责;
②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既能得到工期延长,又能得到经济补偿;
③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可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④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12、工程计量的方法
(1)单价合同计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且依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 的工程量确定。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2)总价合同计量: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 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3、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2)预付款的扣回——起扣点计算法:T= P - M/N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更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 资金。
(3) 预付款担保
14、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 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 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5、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6、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7、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8、质量保证金
(1)预留: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以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的,保函 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己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 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4 天)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根据修复结果处 理:①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 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0、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1、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22、鉴定期限的确定
23、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
成的变更。
(2)暂估价:①暂估价(A)条款;按中标金额(属于必须招标)或监理人确认金额(不属于
必须招标)调整合同价款。②暂估价(B)条款;签约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
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2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工程师指示的变更、承包商建议的变更(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承包商基
于价值工程主动提出的建议),不论何种 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2)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
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 10%以上;
②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了中标金
额的 0.01%;
③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 1%;
④该项工作不是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5、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 预支的条件:
①对承包商的要求;
②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分为装运后付款和运至现场后付款两类); a.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 b.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 且承包商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 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符合预支条件后,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此类材料和设备 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的 80%。
(2)保留金的返还:保留金的返还分为工程竣工后的返还和缺陷通知期满后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