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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造交通案例-学霸笔记——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2021-10-14 16:43:09 来源:建中教育 阅读:722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1.施工合同的类型、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目前常用的合同种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索赔

(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

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

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

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索赔的内容

常见索赔事件:

1)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 8小时等。

2)不成立的(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3)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总结

微信截图_20211014152530.png3.工程变更

(1)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工程变更价格的处理原则

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商应在 14 天内提出工期及费用的增加。增加的时间如超出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顺延。

(3)《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变更的估价原则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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